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每年6月底前,各级民政部门和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本部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发布公益金有关使用管理信息。项目单位无门户网站的,可由相关民政部门网站代为发布信息。下级民政部门无门户网站的,可由上级民政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代为发布信息。

民政部通过部门户网站和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官网同步公开部本级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并对各省级民政部门发布情况进行汇总链接。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将公益金有关信息纳入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每年3月底前,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向本省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每年4月1日前,各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本省份使用民政部补助地方项目有关情况(含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上报民政部,并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每年6月底前,民政部应当将上年度公益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https://www.daowen.com)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各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内部报批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审核,对上报、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使用和管理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