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23日 民发〔200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双重管理体制,使社会团体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经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