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三章 内部 管理

第十九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无障碍环境等管理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十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实行岗位责任制。

残疾人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心理咨询、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或上岗前接受专业技能培训。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实施财务管理,依法建立会计账簿并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要求,为残疾人提供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建立基本信息档案,一人一档,并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保护残疾人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申请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接受和使用捐赠物资等,应当遵守慈善事业有关法律法规。

残疾人服务机构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补助的,应当专款专用,有详尽的使用记录,并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资产使用、管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照料、护理、膳食、特殊设施设备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责任机制,并在公共区域安装实时监控装置。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处理程序处置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有完整的过程和应急处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