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
(一)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下同),会员大会每届任期3-5年。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下同)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二)会员大会的主要职权:
1.审议、通过社团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选举产生理事会;
4.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5.审议批准社团会费标准;
7.审议社团发展规划等重大决策。
(三)会员大会届满须组织换届,并提前2个月向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社团工作。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须有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理事会的主要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决定是否设置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3.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4.决定社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各类组织机构设立和注销;
5.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提出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选;
6.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理事会设立理事长(会长)1名、副理事长(副会长)若干名(原则不超过9名)、秘书长1名,以上人员统称社团负责人。社团负责人应具有广泛的行业代表性,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使职权,研究决定社团有关工作。社团负责人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2.审定社团人事、财务、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3.审议社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4.审议社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并监督实施;
5.审议社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各类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6.审定社团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及秘书处下设办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
7.审定社团重大业务活动和10万元以上的投资经营活动;
8.组织筹备社团换届工作;
9.审议下一届理事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选;
10.其他需要决策的事项。
(四)社团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会议应不少于2/3人员出席,各项决议应由社团负责人1/2以上通过方可有效,并做好会议记录,印发会议纪要。
(五)理事长(会长)不是专职驻会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专职的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职务,负责社团日常工作。
(六)社团理事长(会长)调整,应由社团负责人集体推荐或部社团业务管理部门直接提名,经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七)拟任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应参与社团换届筹备工作,积极与社团负责人协商,推荐新一届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人选,由社团报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八)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应身体健康,届期内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周岁,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秘书长必须是社团专职工作人员,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周岁。
(九)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也可由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十)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社团可聘请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威信的资深人士担任名誉职务或顾问。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
(一)理事会成员较多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二)常务理事会主要职责是受理事会委托,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承担理事会主要职权的第1、3、4、5、6项工作。
第十七条 常设办事机构
常设办事机构是指社团理事会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以秘书处的形式设立,秘书处实行理事长(会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可下设若干办事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社团各项规章制度和决议。
(二)承担日常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等社团各类组织机构和部门的财务管理。
(三)拟订社团各项规章制度。
(四)根据社团各项规章制度,承担社团人事、党建等日常工作,决定社团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社团的资产管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一)社团分支机构是社团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团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社团代表机构是社团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社团开展活动、承办该社团交办事项的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二)社团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应提交申请报告(包括机构名称、业务范围、住所使用权证明)和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经部社团业务管理部门审查,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九条 社团可设立与社团业务相关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银行账号的经济实体、报刊杂志、网站、培训研发机构等实体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报部履行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