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与国务院民政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此前有关慈善信托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省一级派出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联合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限制性条件。(https://www.daowen.com)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