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是中国内地居民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本人与被收养人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本人签署的同意送养子女的书面意见;
4.被收养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是指DNA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公证机构以及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文书。(下同)
(二)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是非中国内地居民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https://www.daowen.com)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国人、华侨应当提供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港澳台居民应当提供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下同)和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本人与被收养人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本人签署的同意送养子女的书面意见;
4.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有权机关出具的不反对此送养行为的证明。
若送养人所在国无法出具材料4中的证明,也可以提供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表明该国法律不反对此类送养行为的证明。华侨无需提供材料4。
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应当同时提交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有特殊困难”是指生父母家庭人均收入处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或者生父母因病、因残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家庭无力抚养子女的。送养人为中国内地居民的,提供本人声明及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当事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送养人为非中国内地居民的,提供本人声明及所在国或所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本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当事人在中国内地居住满一年,无法提供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出具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证明,也可以只出具本人声明。
被收养人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送养人应当提交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证明。由非中国内地居民单方送养的,应当同时提交本部分(一)中第2、4项材料。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或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证明。
外国人、华侨提交的声明、书面意见或者所在国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公证或者认证。港澳台地区居民提交的声明、书面意见或者所在地区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有权机关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