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问题

关于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问题

《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这一规定是指:兴建冠以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名称的单位,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批;不直接冠以殡葬设施名称但从事殡葬服务项目的,该项目也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