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领导班子建设
2026年02月05日
第八章
社团
领导班子建设
第三十七条 社团要大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改善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1.社团专职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任职年龄最高不得超过70岁,秘书长及副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延长任职期限的,最高不得超过65岁;不能任满一届的不再提名为社团专职领导职务的候选人。
2.社团专职领导干部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对本行业情况比较了解或在本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社团领导的选拔要注重领导干部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管理协调能力。优化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专业知识结构,提高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
3.社团专职领导干部的产生和任免、待遇和工资、纪律和监督、考核和奖惩、换届和退休等问题按照《建设部社团领导干部管理细则》执行。
4.社团专职领导干部任期届满,应向理事会和部党组提交任期工作总结。
第三十八条 社团领导班子要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管理规定,认真行使理事会、秘书处的权力,正确履行理事长、秘书长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以章程为主的民主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接受捐赠公示制度。建立重大事项的议事制度和工作程序,定期研究社团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凡涉及人事变动、重要的组织活动和对外交往活动,以及重大的项目开支等,都应经过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并向有关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司局汇报,加强工作的沟通与协调。
第三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不得兼薪。
第四十条 社团专职干部的行政级别不与所担任的社团领导职务挂钩,实行职级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