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1月21日 公发〔199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农(经)委、农业厅(局):
现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治保会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