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国福利院的宏观管理,促进福利院的正规化建设,特制定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投资兴建、县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和精神病人福利院。集体、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院的评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 国家级福利院的总体要求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心全意为收养、休养人员服务,与收养、休养人员建立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

(二)坚持办院宗旨,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安排的“三无”(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对象的收养任务。(https://www.daowen.com)

(三)深化改革,实现由福利型向福利经营型、封闭型向开放型、供养型向供养康复型的转变。

(四)管理、服务规范化,效益显著,在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中起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条 国家级福利院分为国家一级福利院和国家二级福利院。申报国家级福利院须经省级民政厅(局)审核,由民政部批准、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