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组织统一代码数据回传
2026年02月05日
一、
关于社会组织统一代码数据回传
依托全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统(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系统”)的部署使用,全国社会组织统一代码转换工作已基本完成。为确保统一代码“一数一源”、避免多头填报,从2018年1月1日起,到国家法人库建成前,全国社会组织数据以统一代码系统为基准,与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进行同步回传,同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各级民政部门的统计台账应与统一代码系统数据保持一致。
部署使用统一代码系统的地方,要将该系统作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信息化工具,办结一个、上传一个新登记组织的信息。使用自建信息系统的地方,要采取接口对接方式将数据回传至统一代码系统,频率不低于每24小时交换一次,每日18时前完成当日数据交换。各地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回传和校核纠错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836号)的要求,至少回传社会组织18个字段项,并逐步按照统一代码系统信息回传模板27个字段项的要求,补录存量组织缺失数据项。条件具备的地方,应按统一代码系统的表单内容最大化地回传字段项(约为50项)。
将社会组织登记纳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地方,要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等五部委《关于实行行政审批中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7〕54号),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共建、共享、共用的工作机制,及时将社会组织登记信息回传统一代码系统;有信息化条件的地方,可开发系统接口,实行不同系统间数据的自动导入与回传,避免重复性人工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