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三章 投资 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范围比照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账户的资产配置范围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上市权益类资产、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其他金融资产。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上市权益类资产、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其他金融资产的分类和定义遵照中国保监会资金运用相关监管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可由养老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管理,也可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

投资管理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设立的投资组合类型,包括开放式投资组合和封闭式投资组合。

开放式投资组合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养老保障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缴费或者领取;封闭式投资组合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养老保障管理合同约定的封闭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不得提前申请领取。

第三十九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账户的流动性管理,确保投资账户能够满足流动性需要。其中,对于开放式投资组合的流动性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流动性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低于投资组合价值的5%;

(二)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投资组合价值的75%,其中单一项目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投资组合价值的50%;

(三)针对投资组合特点建立相应的流动性管理方案。

投资组合建立初期、10个工作日内赎回比例超过投资组合价值10%时、投资组合清算期间,投资组合可以突破上述有关流动性管理的比例限制,但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整至规定范围内。

第四十条 养老保险公司设立封闭式投资组合,应当在投资组合说明书中明示“封闭式”,并在产品或募集公告中明示封闭期限及投资方向。

第四十一条 养老保险公司设立的封闭式投资组合应当满足产品与投资资产配置独立性、期限结构匹配性要求。

第四十二条 封闭式投资组合投资另类金融产品的,养老保险公司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客户主动披露拟投资的另类金融产品的投资品种、基础资产、投资比例、估值方法、流动性管理策略、主要投资风险等。

另类金融产品是指传统的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之外的金融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