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

第五章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的外汇 管理

第二十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社保基金会应参照国际惯例以及境外投资需要,在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处开立全国社保基金境外外汇资金账户。外汇资金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社保基金会应将开户情况向外汇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外汇资金账户的收入范围是:

(一)从境内外汇存款账户汇入的资金;

(二)出售投资产品所获资金;

(三)境外投资收益;

(四)境外投资相关收入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外汇资金账户的支出范围是:(https://www.daowen.com)

(一)汇回境内外汇存款账户的资金;

(二)买入投资产品支付的资金;

(三)境外投资相关支出(含相关税费)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社保基金会汇出、汇入本金或收益超过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外汇局备案。

经国务院批准,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要求社保基金会调整汇出、汇入外汇本金或收益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社保基金会应在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合同中要求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向外汇局报送下列相关信息:

(一)社保基金会汇出、汇入外汇资金后两个工作日内,报告资金汇出、汇入情况;

(二)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有关情况;

(三)每个会计年度初始3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有关会计报表。

本条所称工作日以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工作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