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民政部对民政部项目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一)项目名称、项目单位、资金额度、项目联络人等;

(二)资金管理办法等。

第六条 民政部对补助地方项目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一)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资金使用方向、资金额度等;

(二)各省份资金分配额度;

(三)资金管理办法等。

第七条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对民政部补助地方项目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一)获得上一级民政部门补助及补助下一级民政部门的资金额度、资金使用方向等;(https://www.daowen.com)

(二)由本级民政部门使用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资金额度、项目联络人等;

(三)资金管理办法等。

第八条 各公益金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执行项目公开以下信息:

(一)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周期、资金额度、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项目完成情况、实际效果、接受督查情况等;

(二)其他有利于体现项目效果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等;

(三)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公益金项目使用管理信息外,鼓励各级民政部门、各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增加信息公开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