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切实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和指导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努力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列为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抓紧协调研究具体办法和支持措施,切实发挥好村(居)民委员会的功能作用。

()加强能力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根据辖区幅度、人口规模等因素,安排必要的人员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切实加强经费保障,将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并按照“费随事转”原则,适当给予经费补助。要加强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与社区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的对接,实现社会救助对象数据和社区居民数据统一采集、多方共享。各级民政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工作,确保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熟悉、掌握社会救助政策与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和技巧。

()加强工作指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对于一些带有规律性、方向性的经验做法,要及时完善、总结并推广。要抓紧研究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机制、路径和办法,不断创新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模式、方法。探索将社会组织引入社会救助,逐步拓展社会救助服务内涵,积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以社区为平台,统筹整合政府救助、慈善救助和社会服务等资源,实施形式多样的救助服务,最大程度满足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要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徇私舞弊、虚构瞒报、优亲厚友、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