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的人事管理
2026年02月05日
第九章
社团的人事
管理
第四十一条 社团必须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社团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人事管理规章制度,提高专职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建设一支稳定的,结构合理的职工队伍。
第四十二条 凡组织领导机构健全,具有较完整的秘书处工作机构以及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社团,可向部社团办提出申请,成立人事工作部门或配备以党务和人事工作为主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 不具备成立人事部门或配备专职党务人事工作人员的社团,人事管理工作由建设部社团办负责,并委托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代理部分工作。
第四十四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社团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第四十五条 社团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基金和住房基金,解除社团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
第四十六条 社团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要在人事教育司审核批复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指标内,依据建设部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规定,根据社团工作岗位设置的需要自主聘任,并报部社团办备案。
第四十七条 社团工作人员逐步实行岗位全员聘任制(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聘任的岗位职务与原行政级别分离,人员上岗采取双向选择和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各社团可根据建人教综(1999)12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部社团办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社团因工作需要调入工作人员一般应实行公开招聘。招聘的程序和要求按照《建设部社会团体招聘工作人员细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 社团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及管理按照《建设部社团工作人员管理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