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在极端天气或遭受自然灾害情况下,救助管理机构可以开设临时避寒、避暑或庇护场所,简化救助流程,为求助人员提供饭菜和住宿等基本服务。
第八十七条 求助人员或受助人员扰乱救助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报请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第八十八条 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民政部门,可以参照本规程开展救助管理工作。(https://www.daowen.com)
第八十九条 本规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民政部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通知》(民发〔2006〕118号)自本规程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