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监督网络,加强和推进社会监督,建立起“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监督机制。要重点监督和查处那些未经登记而擅自开展活动的、抽逃、转移或挪用办学资金的、办学结余分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会同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