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现路径
(一)分配主体标识码码段,制成统一代码。
省级民政部门取得主体标识码码段后,根据本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五年内各类社会组织发展所需数量,利用统一下发的全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发系统,分配省本级和地级、县级码段,并生成各类《社会组织统一代码使用一览表》。
有全省统一业务管理系统的,通过系统进行统一代码的分发和使用;没有全省统一业务管理系统的,将已生成的《社会组织统一代码一览表》逐级发放。
建议省级民政部门将本省主体标识码总量的四分之一作为预留码。
(二)使用统一的基础业务报表。
各地将业务报表分为基础部分和扩展部分,基础部分全国统一使用,扩展部分各地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制定。全省的业务报表尽量统一,以便汇总全省社会组织的信息。
(三)印制并换发新的社会组织登记证书。
各地按照《民政部关于改变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印制及征订方式的通知》中的标准执行。(https://www.daowen.com)
对于新成立的社会组织赋予统一代码,颁发新证书,只打印统一代码。
对于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利用变更、备案、年检、证书到期、会议培训、评估表彰等机会,进行逐步有序换发新证书。
(四)建立统一代码与登记证号的映射关系。
映射关系的建立是后期业务办理和及时换发证书的基础。各地取得统一代码后,对于已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要建立起统一代码与登记证号的映射关系,完成统一代码的预赋工作。有业务系统的地方要在数据库中增加“统一代码”数据项,将统一代码与登记证号关联使用,逐步建立起以统一代码为主键的新数据库;没有业务系统的地方要建立统一代码与登记证号映射表。
(五)改造业务管理系统,加强统一代码应用。
对于有业务管理系统的地方,要改造业务系统中所有涉及的功能,如网上填报、审批、数据中心、证书打印、查询统计、信息汇总和交换共享等。改造后的业务管理系统要实现以统一代码为索引的各项应用功能。在法人库、社会信用信息化工程,以及其它信息系统建设和改造中,要将统一代码设为数据库主键,并作为部门间信息交换共享的唯一标识。
(六)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
统一代码赋予社会组织后,省级以下民政部门要将其组织名称、统一代码、原登记证号(指存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时间、组织类型、法定代表人、住所、状态等基本信息逐级汇总至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汇总全省信息后发布至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便部里掌握全国情况,同时实现《方案》中关于信息回传、社会公开、互联共享等方面的要求。
各地要根据不同的工作条件,注意把握相应的信息发布时限。
省级民政部门没有信息汇集和发布平台的,可利用法人库项目或其它信息化项目的名义申请经费,抓紧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