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措施

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措施

(九)检查验收。对村民自治示范单位分级进行检查验收:省级民政部门负责村民自治示范县(市)的检查验收,地(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村民自治示范县(市)的初查和村民自治示范乡(镇)的检查验收,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村民自治示范乡(镇)的初查和村民自治示范村的检查验收。凡验收合格者,由省、地、县各级分别予以命名表彰。在各地命名表彰的基础上,民政部择先选优,进行全国性的命名表彰。(https://www.daowen.com)

(十)组织观摩。各地要有计划地组织各种形式的交流、观摩,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示范单位的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逐步把村民自治向面上推进。民政部可根据情况,组织观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村民自治示范县(市)。

(十一)培训骨干。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分期、分批、分层次培训示范县(市)、乡(镇)、村的领导干部和村民骨干以及民政系统从事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的干部,使全国逐步形成一批推进村民自治工作的骨干力量。

(十二)点面结合。在非示范单位,根据村民自治的工作内容,提出要求,开展村民自治活动,促进村民自治活动的全面发展。

(十三)宣传配合。要注意运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宣传村民自治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