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积极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
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9年6月19日 民发〔2009〕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2008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我部会同有关部委(局)联合下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就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方法以及民政部门的职责任务等作出明确规定。《办法》下发后,各地民政部门积极行动,加强沟通协调,深入调查研究,相继启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相关工作。为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健全完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现就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