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依法做好民办高校的登记工作
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依法做好民办高校的登记工作,重点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点审核申请登记的民办高校是否具备法人条件,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不予登记;二是对民办高校在申请登记时的开办资金认定问题,可要求举办者提交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否则不予登记;三是要做好与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共同或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民办高校的《章程示范文本》,并在其中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四是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民办高校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