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发挥社会工作行业组织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功能作用
2026年02月05日
五、
切实发挥社会工作行业组织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功能作用
(一)支持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发展。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要求,加大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扶持发展力度,将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对象范围。加强对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管理与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在行业中起骨干作用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组建、发展行业组织。积极探索在社会工作行业组织中引入竞争机制,不断提升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
(二)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行业自律。指导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行业自律制度,制定并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开展行业评比奖励和质量认证等活动,规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行为、增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信力。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将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资质核查、信息统计、教育培训等日常管理事务委托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承担,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中的前置和基础作用,推动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有机结合。
(三)积极做好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行业服务。社会工作行业组织要主动加强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诉求,提出行业发展意见和建议。要积极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政策咨询、规划指导、项目推介、信息发布、权益维护、能力建设、合作交流等服务,增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之间以及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与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争取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