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民政部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可以直接送交受送达人,也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组织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完毕,法规办公室应当将案件文书立卷归档。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法规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各司(局)有关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提出行政复议是否受理意见、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据,并提出答辩书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十条 民政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活动所需经费,由民政部行政经费列支。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