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解决居民委员会建设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认真解决居民委员会建设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居民委员会建设和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任务过多过重;干部素质与工作需要不相适应;一些地方干部的生活补贴和办公经费、办公用房未得到妥善解决;兴办便民、利民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缺乏相应的扶持保护政策。为了进一步发挥居民委员会在城市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真正把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有活力、有威望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https://www.daowen.com)

(一)减轻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负担。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要切实尊重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今后,凡属政府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要推给居民委员会。确需居民委员会帮助完成的事项,应当由街道办事处或基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其他部门和群众团体,不得直接给居民委员会布置工作。

(二)提高居民委员会干部队伍的素质。要广开门路,多方开辟居民委员会干部来源,可以采取选聘或吸收离退休人员,在待业知识青年中选拔优秀分子,从厂矿或事业单位中选调优秀职工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工作等办法,改善居民委员会的干部结构。同时,要采取措施,制定规划,把居民委员会干部的培训工作开展起来,并逐步使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提高居民委员会干部的素质。居民委员会干部要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经常深入居民家庭,知百家情,办百家事,与群众打成一片。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发动居民民主讨论决定。

(三)切实解决居民委员会建设和工作中的实际困难。目前,居民委员会干部生活补贴过低,办公经费较少,有些地方还执行着五十年代规定的标准,实际困难很多。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办法,按照当地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统一的补助标准,妥善解决居民委员会干部的生活补贴问题。所需经费,由各地人民政府具体确定,务使居民委员会干部的生活补贴得到落实。对于从事居民委员会工作多年、因年老体弱退下来的居民委员会干部,也要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补贴的具体办法和标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于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经费,要予以适当提高,以保证居民委员会起码的办公需要。要采取多种途径解决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新建居民住宅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纳入基建规划。老居民住宅区居民委员会没有办公用房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四)扶持和保护居民委员会兴办便民利民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居民委员会兴办便民利民的生产、生活服务网点,是件一举多得的好事,不仅可以为国家创造财富,方便居民的生活,而且可以补充居民委员会所需经费的不足。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提倡,从政策上给予扶持和保护。居民委员会举办的生产、生活服务网点,其资产和利润任何部门不得无偿平调。前些年已经无偿平调或上收的服务网点,凡是与当地居民生活密切相关、适合居民委员会经营,且具备腾退条件的,原则上要退还给居民委员会;不能退还的可与居民委员会实行联营或返还一部分利润给居民委员会。对居民委员会兴办的盈利微薄、方便居民的生活服务项目,有关部门要在审批场地、办理营业执照、技术指导、物资供应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税收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