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调整地级行政区划单位的管辖幅度

适当调整地级行政区划单位的管辖幅度

我国地级行政区划单位规模有的过小,有的过大,不便于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在地区建制调整中,对面积和经济规模过小、人口过少的地级行政区划单位,可将其与相邻地级行政区划单位合并或降低其行政区划等级;对面积过大、人口过多、管理不便的地级行政区划单位,可适当调小其管辖幅度,但不能增加地级行政区划单位。

在地区建制调整过程中,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按照中发〔1999〕2号文件要求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