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 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2012120日 民办发〔20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