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改善居委会群干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

不断改善居委会群干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

(一)每个居委会配备3名专职干部,在职期间享受事业编制待遇,收入原则上不低于全市职工人均月收入水平。由区财政按上述要求核定人员开支,经费由区街分担。从1997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二)从1997年10月1日起,将居委会办公经费由每月300元提高到500元,增加部分仍按市、区、街分别负担60%、20%、20%的办法执行。家属委员会的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https://www.daowen.com)

(三)对新建的居委会,从建立之日起除按规定划拨经费外,再由区财政一次性增拨3万元经费,用于居委会的筹建和社区服务、社区管理

(四)除专职成员外的其他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由街道办事处统一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全市职工最低工资线,经费由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分担。

(五)居委会成员因公负伤,医疗费由所在单位负担;无单位负担的,由居委会负担;居委会支付有困难的,由街道办事处予以补助。居委会成员因公致残,参照党政机关干部评残办法和条件,由市民政局审批,区人民政府给予抚恤。对在居委会工作时间较长的离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一次性补贴一定的经费。对居委会成员要逐步实行养老保险

(六)居委会的办公用房不得低于50平方米的使用面积,达不到这一标准的,由区人民政府、有关开发建设单位商市规划、房地局制定补建或调整计划,保证1999年底全面达标;家属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所在单位解决。居委会办公用房拆迁,必须就地还建,还建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应予补足,否则有关部门不得验收使用。新建住宅小区由开发商按每500户无偿提供70平方米使用面积的居委会办公用房,交给街道办事处,由居委会使用。凡因将居委会原有办公用房改作它用而致使居委会办公用房达不到标准的,必须在1997年底前恢复为办公用房。

(七)各城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先期介入的原则,及时组建和调整居委会。新建居委会以400户至800户为宜。原有居委会过大或过小可作适当调整。新建住宅小区只要迁入一定户数居住户数一时达不到上述标准,就要提前建立居委会。新建住宅小区不得以物业管理机构代替居委会,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立即纠正,物业管理机构应协助居委会的工作,共同搞好社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