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

附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 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若干问题的决定》,加快推进覆盖城乡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建立低收入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建立80岁以上农村老年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无固定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以下简称“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