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4日 民发〔2007〕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切实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