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民政部门的职责要求
《意见》紧紧抓住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针对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和健全救助保护机制等重点环节,提出了系统性的顶层设计和有针对性的政策安排,明确了家庭、政府及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力量的职责任务。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深入理解《意见》规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准确把握民政部门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的职责要求。(https://www.daowen.com)
一是承担牵头组织职责。提请地方党委政府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脱贫攻坚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大局,协助地方党委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推动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主动加强与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必要的关爱保护工作经费保障,加强关爱保护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二是做好统筹协调工作。配合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强制报告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处于困境中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共同做好家庭监护情况调查评估、救助帮扶、监护干预等工作。加强与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中小学校的沟通协作和资源整合,实现家庭、学校、社区、社会关爱的统筹、协调、可持续的联动。通过孵化培育、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和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深入村庄、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会同相关部门深入解读宣传《意见》精神,及时总结推广成熟工作经验。
三是发挥督促指导作用。通过政策指导、技术支持等方式,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摸底排查、定期走访、重点核查、家庭监护监督等工作。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和政策培训力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切实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主动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基层政府、基层组织的责任落实、协作配合、实际成效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及时掌握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是落实兜底保障职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发现报告处于生活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或协调公益慈善力量提供关爱帮扶,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解决实际生活困难。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无人监护或遭受监护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做好临时监护照料工作。依法开展家庭监护干预工作,运用法律手段保护遭受监护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确保其得到妥善照料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