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授权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授权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 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全面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组织;

(二)中央或地方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组织;

(三)有具体机构和人员从事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组织;

(四)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履行过授权程序的组织。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组织,方可作为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