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够全面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组织;
(二)中央或地方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组织;
(三)有具体机构和人员从事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组织;
(四)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履行过授权程序的组织。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组织,方可作为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