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评估标准

评估标准

针对收养家庭主客观情况,将收养能力评估标准分为基本标准和否决性标准两类,各地可以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对部分确实可以量化的标准进行量化评分。

(一)基本标准(8项)。

基本标准是指评估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能力所依据的全部基本条件:

1.收养动机:收养申请人能够从儿童利益优先角度出发认识收养问题,对收养后产生的权利义务充分掌握,对今后可能出现的情况有充分心理准备,积极配合进行家庭评估。

2.年龄:收养申请人年满30周岁,且按照我国当年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推算,其至少可以抚养被收养儿童至成年。

3.健康状况:收养申请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生理及心理健康状况良好。

4.道德品行情况:结合违法犯罪记录及个人信用信息提示等综合考量,收养申请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5.经济及住房条件:收养申请人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原则上处于当地居民家庭中等收入水平以上。无固定职业者,应有较好的经济基础和稳定的经济来源。收养申请人应有固定住所,且人均住宅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人均住宅面积水平。(https://www.daowen.com)

6.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收养申请人婚姻和谐,家庭关系和睦,对家庭有较强的责任感。单身收养申请人应对家庭有较强责任感,收养子女的意愿获得亲人的明确支持。

7.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与收养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其他成员愿意接纳被收养儿童成为家庭中一员。

8.抚育计划:收养申请人应当对被收养儿童有明确的抚育计划。内容应包括抚育开支的计划,有关教育、个人才能培养的长短期安排,主要生活照料人的安排及抚育能力的情况,以及当收养申请人出现特殊情况,无法照顾被收养儿童时,对被收养儿童的监护安排。

(二)否决性标准(5项)。

否决性标准是指若收养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况之一则不得收养儿童:

1.参加非法组织、邪恶教派的。

2.有买卖、虐待或遗弃儿童行为的。

3.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的。

4.有故意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

5.患甲类或乙类传染病在传染期,患重型精神病在发病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