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党建工作

第七章 社团党建 工作

第三十五条 社团党的组织建设

1.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凡社团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包括离退休后在社团担任领导职务的,返聘、借调、企业驻会的人员)都要成立党的组织。

2.凡具备成立党组织(党委或总支、支部)的社团,应及时向部机关党委提出建立党组织的申请,开展党的组织活动。

3.尚不具备成立党的组织的社团,经部机关党委批准,可在业务范围相近,便于组织和开展党的活动的社团之间组建联合支部。

4.企业派驻社团的工作人员,以及由社团借调、返聘的工作人员,其在社团工作期间,都应将其党的组织关系转入所在社团的党组织。上述人员在返回原单位或与社团组织解除聘约关系时,社团党组织应及时向该党员原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提供其在社团工作期间的政治表现和工作鉴定。

5.社团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按党章规定产生。

第三十六条 社团党组织的职责

1.社团党的组织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2.社团党组织必须自觉接受建设部党组的领导,积极开展各项党的工作;

3.社团党的组织要在社团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以及社团的发展方向和社团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保证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