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调整地区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1月22日 民发〔1999〕105号)
山西、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指出:“要调整地区建制,减少行政层次,避免重复设置。与地级市并存一地的地区,实行地市合并;与县级市并存一地的地区、所在市(县)达到设立地级市标准的,撤销地区建制,设立地级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其余地区建制也要逐步撤销,原地区所辖县改由附近地级市领导或由省直辖,县级市由省委托地级市代管。各自治区调整派出机构—地区的建制,要结合民族自治的特点区别对待。盟的建制原则上不动”。(https://www.daowen.com)
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