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在广东省试点开展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
企业
单位形式举办残疾人福利机构
工作的通知
(2009年2月13日 民发〔2009〕17号)
广东省民政厅:
2008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作出了“在广东省试点,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残疾人福利机构”和“在广东省试点,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残疾人福利机构”的安排。为了落实国务院的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