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抓好组织实施
十、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条例
(2017年6月7日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7年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公布 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七条 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十条 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三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用志愿服务标志。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
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和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服务机构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有违法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无权处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二条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
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第三十九条 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活动,需要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可以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自行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本社区、本单位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 境外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在境内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组织境内志愿者到境外开展志愿服务,在境内的有关事宜,适用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外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志愿服务记录办法
(2012年10月23日 民函〔2012〕340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志愿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是指依法成立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信息。
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三条 志愿服务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侵犯志愿者个人隐私。
第四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对志愿服务记录进行确认、录入、储存、更新和保护,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对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志愿服务记录应当记载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被投诉信息等内容。
第六条 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服务技能、联系方式等。
需要增加志愿者其他个人信息的,必须征得志愿者本人同意。
第七条 志愿服务信息应当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质量评价、活动(项目)负责人、记录人等。
第八条 志愿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实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志愿者所提供的志愿服务时间进行核实和累计。
第九条 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结束后,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志愿者所承担工作的完成状况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 培训信息应当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的内容、组织者、日期、地点、学时等。
第十一条 志愿者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获得表彰奖励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核查属实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予以记录。
第十三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向志愿服务活动(项目)负责人、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及时采集志愿服务信息。
第十四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将志愿服务信息记入志愿服务记录前,应当在本组织或机构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记入志愿服务记录。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记录应当长期妥善保存。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服务记录。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利用民政部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系统以及其他网络平台,实现志愿服务记录的网上录入、查询、转移和共享。
第十六条 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务记录可以在其加入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之间进行转移和共享。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接收的志愿服务记录进行核实,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志愿者需要查询本人志愿服务记录或者因升学、入伍、就业等原因需要出具本人参加志愿服务证明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志愿服务证明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志愿者身份、志愿服务时间和内容。
第十八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将志愿服务记录情况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者机构对志愿服务记录进行管理,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九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将志愿服务记录与志愿者的使用、培训、评价、保障、奖励挂钩。
第二十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优先聘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并根据志愿服务记录情况安排志愿者参加所需要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对获得相应星级的志愿者予以标识,并推荐参加相关评选和表彰。
志愿服务记录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和1500小时的志愿者,可以依次申请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
第二十二条 鼓励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依托志愿服务记录,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志愿者可以在自己积累的志愿服务时数内得到他人的无偿服务。
第二十三条 鼓励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表现优异的志愿者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关单位在招生、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第二十五条 鼓励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二十六条 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票价减免优待。
第二十七条 鼓励商业机构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第二十八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志愿服务记录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
(2016年10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综治办、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综治办、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工会、团委、妇联、残联:
为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4〕24号)和《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要求,现就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专业社会工作发展,是创新社会治理、激发社会活力的内在要求,是完善现代社会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服务需求的制度安排,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以来,我国专业社会工作得到快速发展,在服务人民群众、化解社会矛盾、融洽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看,我国专业社会工作仍处在起步阶段,基础还比较薄弱,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还不高,尤其是专业岗位不规范、数量较少,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水平较低,成为制约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壮大和专业社会工作发展的重要瓶颈。开发和规范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提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和激励保障水平,是发展专业社会工作的当务之急,是有效吸引和稳定广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长期投身专业化社会治理与服务的迫切需要。
今后一个时期,各地要从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社会治理、保障改善民生的战略高度,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扩大专业社会工作覆盖领域和服务范围,逐步加大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和规范力度,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保障制度,切实保障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水平,拓宽职业发展空间。各地在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工作中,要坚持按需设岗、以岗定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现实发展需要,积极开发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置到相应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落实相应的薪酬待遇。要坚持分类指导、有序推进。根据群团基层组织、城乡社区以及相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性质与特点,适应不同领域专业社会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发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与激励保障措施。要坚持保障基层、稳定一线。充分发挥专业岗位的承载作用、薪酬待遇与激励保障政策的导向作用,切实解决广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后顾之忧,积极引导、重点保障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到基层一线和艰苦地区开展专业服务活动。
二、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
(一)明确社会工作职业任务。加快推进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发展,根据不同领域社会工作服务需求与特点,逐步完善社会工作职业标准,明确社会工作职业任务。社会工作职业任务主要包括: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与技能,提供帮困扶弱、情绪疏导、心理抚慰、精神关爱、行为矫治、社会康复、权益维护、危机干预、关系调适、矛盾化解、能力建设、资源链接、社会融入等方面服务,帮助个人、家庭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帮助面临共同困境或需求的群体建立支持系统;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社区活动、参与社区协商、化解社区矛盾、促进社区发展;组织开展社会服务需求评估、方案设计、项目管理、绩效评价与行动研究;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督导,帮助督导对象强化专业服务理念、提升专业服务能力、解决专业服务难题;协助做好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与考核,引导和组织志愿者开展社会服务。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工作职业任务要求,结合自身需求与特点明确和规范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
(二)明确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备要求。老年人福利机构、残疾人福利和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收养服务机构、妇女儿童援助机构、困难职工帮扶机构、职工权益维护机构、婚姻家庭服务机构、青少年服务机构、社会救助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优抚安置服务保障机构等以社会工作服务为主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明确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医院、学校、殡仪服务机构、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等需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单位,要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范围。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积极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社会工作服务,逐步实现政府提供社会工作服务从“养人”向“办事”转变。支持引导相关事业单位在承接实施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中吸纳和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服务站、街道(乡镇)综治中心、社区综治中心、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基层文化服务机构、群团组织服务阵地等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社区矫正机构、安置帮教机构、禁毒戒毒机构、灾害救援组织等根据需要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街道和乡镇依托现有资源支持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延伸基层社会治理与专业服务臂力。
(三)规范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聘用(任)。各地要支持引导城乡社区以及相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明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等级,建立相应的社会工作职级体系,不断拓宽和畅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职业发展空间。实行国家社会工作者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与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衔接,通过考试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聘用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有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聘用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有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切实做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保障工作
(一)合理确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根据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从业领域、工作岗位和职业水平等级,落实相应的薪酬保障政策。对聘用到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对以其他形式就业于基层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企业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由用人单位综合职业水平等级、学历、资历、业绩、岗位等因素并参考同类人员合理确定薪酬标准,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整体工资水平,制定并适时调整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企业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指导标准。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成本核算制度,编制预算时要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人力成本作为重要核算依据。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单位应参考当地薪酬指导标准支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各地要将高层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当地急需紧缺和重点人才引进范围,按照规定享受户籍落地、保障房申请等相关优惠政策;在选拔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时要充分考虑符合条件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二)加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表彰奖励力度。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国家现有表彰奖励范围,对政治坚定、业绩突出、能力卓著、群众认可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给予表彰奖励。开展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培养活动,将获选的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重点培养范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表彰奖励活动。落实《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实施方案》(中组发〔2012〕7号)要求,对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被选派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由国家或地方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执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计划”成绩突出的单位,由国家或地方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教育研究机构等对单位内部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开展多种形式的表彰奖励。鼓励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有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奖励基金,对有突出贡献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进行奖励。
(三)努力提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地位。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注重把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吸纳进党员干部队伍,选拔进基层领导班子,支持有突出贡献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进入人大、政协参政议政。承担社会服务职能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在招录(聘)社会服务相关职位工作人员和选拔干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具有丰富基层实践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逐步充实社会服务专业力量。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通过选举进入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自治组织。引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通过优质的专业服务,赢得群众认可,提升专业形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关爱基金。依托各类新闻媒体和活动载体,广泛宣传专业社会工作优秀人物、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大力报道专业社会工作发展历程及最新成就,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专业社会工作发展的参与支持,大力营造关心、理解、尊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浓厚社会氛围。
(四)关心艰苦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发展。落实国家为推动西部大开发,促进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发展的各项人才激励政策。对录(聘)用到艰苦地区工作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同等条件下在提拔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聘用(任)时优先予以考虑。对在艰苦地区服务满两年报考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自愿长期留在艰苦地区工作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当地政府部门要根据有关政策协助解决其住房、子女就学、配偶就业等事宜。
四、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职责。各地要将发展专业社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地综治、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高度重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工作,按照《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确立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机制要求,履行各自职责,相互支持配合。综治部门要注重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平安中国建设中的作用,协调推进综治领域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工作。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引导作用,联合推进各领域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保障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大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支持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指导做好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薪酬待遇落实和激励保障工作。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做好各自领域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工作。各地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相互衔接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政策体系。
(二)加大资金支持。各地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和激励保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加强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各有关部门和组织要重视解决本系统、本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问题。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保障工作。符合国家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政策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促进社会工作服务人员就业。探索面向市场开展社会工作服务,通过合理收费解决专业人员薪酬保障和机构生存发展等问题。
(三)强化督查落实。民政部会同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以及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群团组织将联合组成督查组,对各地落实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政策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政策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各地相关部门要对本地区贯彻落实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政策的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政策要求落实到位,确保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有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其薪酬待遇水平与职业地位得到明显提高。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6年7月13日 民函〔2016〕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的精神,落实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要求,中央财政决定安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选择一批地区进行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促进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重点支持试点地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力量运营、市场化运作,全面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综合服务能力,总结推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可推广、可复制、可持续的经验,引领带动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巩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满足绝大多数有需求的老年人在家或社区享受养老服务的愿望。
(二)基本原则。
一是中央引导、地方为主。中央明确试点目标任务,给予资金支持、工作指导,并对地方试点进行跟踪评估和绩效考核,对成功模式和经验做法进行宣传、复制和推广。地方政府是发展居家和养老服务业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明确相关措施,并抓好组织落实。
二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方面的主导作用,落实准入、金融、财税、土地等优惠政策,通过搭建平台、购买服务、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等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同时,政府负责行业监管,制定标准规范,确保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供给质量和水平。社会力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保供给、可持续,有效提高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三是突出重点、先行先试。鼓励试点地区立足本地实际,以解决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短板问题为重点,探索创新,开展多种形式的试点,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积累经验,充分发挥其典型示范、以点带面的作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试点,前两三年重点针对发展短板,采取有效促进措施,形成综合服务能力,后两三年重点完善政策措施,推广成功试点经验,形成规模,扩大服务覆盖面。
(三)试点目标。通过中央资金引导,鼓励地方加大政策创新和资金投入力度,统筹各类资源,优化发展环境,逐步认识和把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规律,形成一批服务内容全面覆盖、社会力量竞争参与、人民群众普遍认可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成功经验,形成比较完备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环境和推动机制,鼓励其它地区借鉴应用,快速提高我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能力和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试点资金以打造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软环境和软实力为主,硬件设施建设为辅。
二、重点支持领域
(一)支持通过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龙头社会组织或机构、企业,使社会力量成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
(二)支持城乡敬老院、养老院等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直接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或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技术支撑。
(三)支持探索多种模式的“互联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和智能养老技术应用,促进供需双方对接,为老年人提供质优价廉、形式多样的服务。
(四)支持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服务人员培养,增强养老护理职业吸引力,提升养老护理人员素质。
(五)推动完善相关养老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第三方监管机构和组织,建立服务监管长效机制,保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水平。
(六)支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积极推进医养结合,使老年人在居家和社区获得方便、快捷、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
(七)支持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支持依托农村敬老院、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已有资源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互助幸福院、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满足城乡老年人特别是空巢、留守、失能、失独、高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程序。各省(区、市)组织所辖地市进行申报,申报城市自愿报名申请,经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民政部和财政部审定。民政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申报城市进行打分和排序,选择部分重视发展养老服务业,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方面具有良好工作基础,在老年人口规模、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方财力等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地级市(含直辖市的区)开展试点。具体申报口径和要求按《关于开展2016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
(二)资金支持。2016年选择部分地级市(含直辖市的区)进行试点,中央资金突出奖补原则,按因素法分配,采取当年预拨60%,次年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结算,由试点地区统筹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结合其实际情况安排用于上述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7个重点领域。
(三)绩效考核。民政部将会同财政部主要根据以上7个方面的重点支持领域,提出绩效目标考核要求,并组织开展相应的考核评估。对于考核结果较好并达到一定标准的地区,拨付剩余的40%结算资金,对于特别好的地区,将在拨付40%结算资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予10%奖励,并在下一年度增加该地区所在省份的试点地区数量;对于考核结果较差,未达到一定标准的地区,将根据其得分情况扣减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并取消当年乃至今后的试点资格。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各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切实承担起责任,组织试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并加强对试点地区的跟踪指导,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
(2016年7月11日)
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志愿服务组织是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汇聚社会资源、传递社会关爱、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载体,是形成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社会风尚的重要力量。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进程,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快速发展,志愿服务组织不断涌现,对促进志愿服务活动广泛开展,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国志愿服务组织在总体上还存在着数量不足、能力不强、发展环境有待优化等问题。现就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党的建设为正确引领,坚持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能力建设为基础,以建立健全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增强法律保障为重点,积极扶持发展志愿服务组织,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统筹发展。把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纳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大局,正确处理志愿服务组织与其他社会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关系,统筹不同区域、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志愿服务组织发展。
坚持分类指导、突出特色。注重服务与管理并举,畅通联系渠道,有效发挥志愿服务组织作用。遵循志愿服务组织发展规律,根据志愿服务组织类别和规模,指导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明确定位、强化管理,提升能力、突出特色,创新方式、拓展领域,有效释放创造力和生产力,不断提高志愿服务专业化科学化水平。
坚持正确引导、依法自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监管,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骨干作用,确保志愿服务组织发展的正确方向。充分尊重志愿服务组织的社会性、志愿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特点,引导志愿服务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依法自治。
坚持创新发展、多方参与。着力推进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与志愿服务活动共同发展,筑牢志愿服务组织基础。鼓励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志愿服务队伍,引导民生和公共服务机构开门接纳志愿者,形成志愿服务工作合力,扩大志愿服务社会覆盖。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服务完善、充满活力的志愿服务组织体系。志愿服务组织发展环境得到优化,初步形成登记管理、资金支持、人才培育等配套政策。志愿服务组织服务范围不断扩大,基本覆盖社会治理各领域、群众生活各方面,涌现一批公信度高、带动力强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功能有效发挥,成为推进人们相互关爱、传递文明的重要渠道,成为提升社会服务水平、改善民生福祉的有力助手,成为增进社会信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有生力量。
二、加强志愿服务组织培育
(四)推进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登记。坚持积极引导发展、严格依法管理的原则,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引导符合登记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登记。针对目前大部分志愿服务组织规模小、注册资金不足、缺乏相应专职人员和固定场所的实际,在不违背社会组织管理法律法规基本精神基础上,可以按照活动地域适当放宽成立志愿服务组织所需条件。各有关部门要在活动场地、活动资金、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优先支持,激发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登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经单位领导机构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意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在本单位、本社区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已经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为其提供规范指导和工作支持。
(五)健全志愿服务组织孵化机制。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要吸纳志愿服务组织进驻,在项目开发、能力培养、合作交流、业务支持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扶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专门的志愿服务组织孵化基地,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的启动成立和初期运作,帮助提升服务能力。积极建立志愿服务组织与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沟通交流平台,鼓励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为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免费的资金证明、审计、法律咨询等服务。
(六)积极推进志愿服务组织承接公共服务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志愿服务成本低、效率高,志愿服务组织灵活度高、创新性强的特点,积极支持志愿服务组织承接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等领域的志愿服务,加大财政资金对志愿服务运营管理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志愿服务信息平台等载体,及时发布政府安排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项目,为志愿服务组织获取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七)完善志愿服务组织监督管理。加强志愿服务组织日常监管,建立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参与,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探索建立登记管理机关评估、资助方评估、服务对象评估和自评有机结合的志愿服务组织综合评价体系,逐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定期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进行跟踪评估,将评估情况作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社会各界资助以及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推进志愿服务组织诚信建设,将志愿服务组织守信情况纳入社会组织诚信指标体系。对业务活动与志愿服务宗旨、性质严重不符的志愿服务组织建立退出机制;志愿服务组织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八)强化志愿服务组织示范引领。通过政策引导、重点培育、项目资助等方式,建设一批活动规范有序、作用发挥明显、社会影响力强的示范性志愿服务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服务组织进行表彰奖励。通过推广志愿服务组织培育和管理经验、建设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库和优秀志愿服务项目库等方式,引领带动其他志愿服务组织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三、提升志愿服务组织能力
(九)完善组织内部治理。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指导已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依据章程建立健全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具备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应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志愿者,保证志愿服务组织的政治方向;暂不具备条件的,要明确责任单位指导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党建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的组织。坚持党建带群建,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积极作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自身党群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支持。重点完善组织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内部议事规则,建立健全人、财、物管理制度和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机构设置等基本情况,公开年报公告、财务收支、捐资使用、服务内容、奖惩情况等重要信息,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努力提升志愿服务组织的社会公信力。有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的,应指导其加强内部管理。
(十)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国家层面建立志愿服务组织人才示范培训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依托高等院校、党校、团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志愿者培训基地,加快培养一批长期参与志愿服务、熟练掌握服务知识和岗位技能的志愿者骨干,着力培养一批富于社会责任感、熟悉现代管理知识、拥有丰富管理经验的志愿服务组织管理人才。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积极支持本单位、本社区的专业人才加入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不断优化志愿者队伍结构。志愿服务组织要注重招募、使用专业志愿者,建立健全志愿者日常管理培训制度,对于专业性要求高的志愿服务项目,要强化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志愿者能力素质。引导志愿服务组织通过规范招募、科学管理、创新服务,培养、吸引和留住优秀志愿者。
(十一)增强组织造血功能。积极探索通过志愿服务交流会、志愿服务项目大赛等有效举措,指导志愿服务组织牢固树立项目意识、品牌意识,不断提升战略谋划、项目运作和宣传推广能力,通过优秀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品牌争取各方资源,吸引资助者。支持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承接公共服务项目、积极参加公益创业和公益创投、争取政府补贴与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妥善解决志愿服务运营成本问题,为组织持续发展提供动力。
(十二)加强志愿服务行业自律。加大对志愿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的扶持发展力度,充分发挥其在志愿服务组织管理中的先行规范和自我约束作用,引导行风建设,加强行业监督,为志愿服务组织监管提供有力辅助;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志愿服务组织服务中的牵头和协调作用,促进行业沟通,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创新,为志愿服务组织发展争取有力支持。各地要为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发挥行业监督约束作用、加强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环境,逐步建立健全与行业发展相适应、覆盖全面、运行有效、作用明显的行业自律体系。
四、深化志愿服务组织服务
(十三)强化志愿服务供需对接。立足需求,着眼民生,有关单位和社区要积极向志愿服务组织开放更多公共资源,鼓励街道(乡镇)、城乡社区为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场所。充分运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搭建社区志愿服务平台。支持和鼓励社会志愿服务组织走进社区,了解和征集群众需求,结合自身能力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志愿服务规划,设计服务项目,开展服务活动,切实使服务对象受益。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及时有效匹配志愿服务供给与需求。推广“菜单式”志愿服务经验,鼓励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公开本组织志愿者技能、特长和提供服务时间等信息,与群众需求有机结合,逐步建立志愿服务供需有效对接机制和服务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志愿服务水平。
(十四)推广“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协作机制。鼓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使用社会工作者,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在开展公益活动时招募志愿者。建立志愿服务组织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常态化合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在组织策划、项目运作、资源链接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发挥志愿者热情高、来源广、肯奉献的人力资源优势,形成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协调配合、共同开展服务的格局,促进志愿服务专业化规范化。
(十五)全面推行志愿服务记录制度。依托和完善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施应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规范》(MZ/T061-2015),实现志愿服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数据的有效汇集,为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志愿服务记录办法》(民函〔2012〕340号)和《关于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149号)要求,指导志愿服务组织及时、完整、准确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信息,保护志愿者个人隐私,规范开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科学开展志愿者星级认定,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不断提高志愿服务组织的服务效能和管理水平。
(十六)创新志愿服务方式方法。指导志愿服务组织明确服务方向,紧紧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和群众所需所盼,持续推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和大型社会活动等重点领域的志愿服务。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挥优势、各展所长,积极推进党员志愿服务、青年志愿服务、老年志愿服务、学生志愿服务、巾帼志愿服务等有序开展,打造项目精品,形成品牌效应。鼓励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等设立志愿服务站点,招募使用志愿者。积极探索“互联网+志愿服务”,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安全合规利用互联网优化服务,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加强对网络社团等新型组织的志愿服务规范管理。严格规范志愿服务组织涉外合作,确保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发展的组织领导
(十七)健全工作机制。坚持党委政府领导,落实中央文明委工作部署,文明办要发挥好牵头作用,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管理工作职责,与相关部门、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共同推进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注重研究、规划和推动志愿服务事业,细化政策措施,加大激励保障力度,建立健全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长效机制,推动形成志愿服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利用工作之余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倡导鼓励广大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公众人物等积极加入志愿服务组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要作出表率。
(十八)加大经费支持和保险保障。各地要逐步扩大财政资金对志愿服务组织发展的支持规模和范围,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财税政策支持,落实各项财税优惠政策。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立足自身优势,承接相关服务项目。单位领导机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单位、社区内部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要给予经费支持。依法大力发展志愿服务基金,切实加强管理,积极搭建爱心企业、爱心人士与志愿服务组织之间的桥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鼓励多渠道筹资为志愿者购买保险,鼓励保险公司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设计开发符合志愿服务特点、适应志愿服务发展需要的险种,为志愿服务活动承保,为志愿服务组织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十九)营造良好环境。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雷锋精神,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培育学雷锋志愿服务文化。坚持立足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讲好中国故事,积极支持有利于志愿服务发展的研究、交流与合作。加强志愿服务经验总结和推广交流,广泛宣传志愿服务组织在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加强社会治理创新、保障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为志愿服务组织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老年社会工作服务指南(MZ/T 064-2016)
(2016年2月4日)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工作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34)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鹏星社会工作服务社、广州市老人院、中国社会工作学会、“大爱之行”项目办、深圳市龙岗区正阳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东莞市普惠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东莞市蓝天关怀公益服务中心、厦门市湖里区霞辉老年社会服务中心、哈尔滨商业大学、合肥市爱邻社会工作服务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隋玉杰、余智晟、张卓华、曾碧静、佃乾乾、常广财、陶书毅、王瑞芳、裴文琳、周巍、黄远清、何静、王飞、郑超波、李雪、张晓曼、刘玉平。
引 言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在养老服务业中的专业作用,总结推广各地老年社会工作实务经验,科学规范、正确引导老年社会工作服务行为,切实保障老年社会工作服务质量,特制定本指南。
老年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老年社会工作的术语和定义、服务宗旨、服务内容、服务方法、服务流程、服务管理、人员要求和服务保障等。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工作者面向有需要的老年人及其家庭开展的社会工作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353-2012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MZ/T 059-2014 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绩效评估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老年社会工作服务 the gerontological social work
以老年人及其家庭为对象,旨在维持和改善老年人的社会功能、提高老年人生活和生命质量的社会工作服务。
3.2
老年社会工作者 the gerontological social worker
从事老年社会工作服务且具有资质的社会工作人员。
3.3
适老化环境改造 environmental transformation for the elder-ly
针对老年人的身体机能及特点,设计和改造适合老年人生活的住宅、公共设施和社区环境等活动。3.4
老年临终关怀 hospice care for the elderly
为满足临终老年人及其家属的生理、心理、人际关系及信念等方面的需要,开展的医疗、护理、心理支持、哀伤辅导、法律咨询等服务。
4 服务宗旨
4.1 老年社会工作服务应致力于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4.2 老年社会工作服务应遵循独立、参与、照顾、自我实现、尊严的原则,促进老年人角色转换和社会适应,增强其社会支持网络,提升其晚年的生活和生命质量。
5 服务内容
老年社会工作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救助服务、照顾安排、适老化环境改造、家庭辅导、精神慰藉、危机干预、社会支持网络建设、社区参与、老年教育、咨询服务、权益保障、政策倡导、老年临终关怀等。
5.1 救助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评估老年人,特别是空巢、高龄、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基本物质生活条件和经济状况;
——协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申请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
——协助有需要的老年人获得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的捐赠、帮扶和志愿服务;
——提供相应的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5.2 照顾安排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包括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与沟通、社会参与等方面内容,为老年人建立照顾档案;
——协助有需要的老年人获得居家照顾和社区日间照料等服务;
——协助有需要的老年人申请机构养老服务;
——协调老年人的长期照护安排,特别是居家照顾、社区日间照料和机构照顾之间的衔接;
——协助照顾者提升照顾技能。
5.3 适老化环境改造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协调开展老年人居住环境安全评估;
——帮助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失智等有需要的老年人及家庭申请政府与社会资助,改造室内照明、防滑措施、安装浴室扶手等,减少老年人跌倒等意外风险。
5.4 家庭辅导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协助老年人处理与配偶的关系;
——协助老年人处理与子女等的家庭内代际关系;
——提供老年人婚恋咨询和辅导。
5.5 精神慰藉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识别老年人的认知和情绪问题,必要时协调专业人士进行认知和情绪问题的评估或诊断;
——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解、认知调节,帮助老年人摆脱抑郁、焦虑、孤独感等心理问题困扰;
——协助老年人获得家属及亲友的尊重、关怀和理解;
——帮助老年人适应角色转变,重新界定老年生活价值,认识人生意义,激发生活的信心和希望。
5.6 危机干预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识别并评估老年人所面临的危机,包括危机的来源、危害程度、老年人应对危机的能力、以往应对方式及效果等;——统筹制定危机干预计划,包括需要干预的问题或行为、可采用的策略、可获得的社会支持、危机介入小组的建立及分工、应急演练、信息沟通等;
——及时处理最迫切的问题,特别是自杀、伤及他人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行为问题。必要时,协调其他专业力量的支援,对老年人进行身体约束或其他限制行为;
——进行危机干预的善后工作,包括对介入对象的回访、开展危机介入工作评估和小结、完善应急预案以预防同类危机的再发生等。
5.7 社会支持网络建设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对老年人的社会支持网络进行评估,包括个人层面可给予支持的人数、类型、距离及所发挥的功能,以及社区层面老年人群的问题与需求、资源配置情况及需求满足情况;(https://www.daowen.com)
——综合使用各种策略以强化老年人社会支持网络,包括个人增能与自助、家庭照顾者支持、邻里互助、志愿者链接、增强社区权能等;
——巩固社会支持网络成效,建立长效机制。
5.8 社区参与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等各项活动,培养老年人兴趣团体,提升老年人的社会活跃度,丰富老年人的社会生活;
——组织老年人积极参与各项志愿服务,培育老年志愿者队伍,发展老年志愿服务团体;
——支持老年人参与社区协商,为社区发展出谋划策;
——拓展老年人沟通和社区参与的渠道,促进老年人群体的社会融合。
5.9 老年教育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评估老年人兴趣爱好及教育需求;
——推动建立老年大学、老年学习社等多种类型的老年人学习机构和平台;
——开展有关健康教育、文化传统、安全防范、新兴媒介使用等方面的学习培训课程;
——鼓励和支持老年人组建各种学习交流组织,开展各种学习研讨活动,扩大老年人的社会交往范围;
——鼓励老年人将学习成果转化运用和传承,鼓励代际之间相互学习、增进理解。
5.10 咨询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协调相关专业人士为老年人提供政策咨询、法律咨询、健康咨询、消费咨询等服务;
——完善老年人信息提供和问询解答的机制和流程。
5.11 权益保障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维护和保障老年人财产处置和婚姻自由的权益;
——发现并及时举报老年人受虐待、遗弃、疏于照顾等权益损害事项;
——开展社会宣传和公众教育,防止老年人受到歧视、侮辱和其他不公平、不合理对待;
——协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社区和机构的各项养老服务,获得老年人补贴和高龄津贴等。
5.12 政策倡导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研究、分析与老年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社会政策中在制定和执行中的不完善与不合理内容,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对社会公众进行教育、宣传,树立对老年人群体的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
5.13 老年临终关怀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开展生命教育,帮助老年人树立理性的生死观;
——协调医护人员做好临终期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痛症管理;
——密切关注老年人的情绪变化,提供相应的心理支持;
——协助老年人完成未了心愿及订立遗嘱、器官捐献等法律事务;
——协助老年人及家属、亲友和解和告别等事宜;
——协调为老年人提供精神层面的支持;
——为有需要的老年人及家属提供哀伤辅导服务。
6 服务方法
6.1 基础方法
老年社会工作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等社会工作直接服务方法及社会工作行政、社会工作研究等间接服务方法。
6.2 针对特定需要的介入方法
6.2.1 缅怀治疗
6.2.1.1 老年社会工作者协助老年人缅怀过去,找回以往的正面事件和感受,从正面的角度去理解和面对过去的失败与困扰,从而肯定自己,适应现在的生活状况。
6.2.1.2 主要适用于帮助老年人缓解抑郁、轻度失智等问题。
6.2.2 人生回顾
6.2.2.1 老年社会工作者引导老年人通过生命重温,帮助老年人处理在早期生活中还没有妥善处理的问题,从而解决长期的心结。
6.2.2.2 主要适用于帮助老年人处理长期的情绪问题。
6.2.3 现实辨识
6.2.3.1 老年社会工作者通过向老年人提供持续的刺激和适当的环境提示,帮助他们与现实环境接轨。
6.2.3.2 主要适用于预防和缓解老年人认知混乱、记忆力衰退。
6.2.4 动机激发
6.2.4.1 老年社会工作者通过协助老年人接触他人、参加群体活动,激发老年人对现在和未来生活的兴趣。
6.2.4.2 主要适用于预防、缓解老年人社交能力受损、负面情绪等。
6.2.5 园艺治疗
6.2.5.1 老年社会工作者组织和协助老年人参与园艺活动,接触自然,舒缓压力,复健心灵。
6.2.5.2 主要适用于预防和缓解老年人身体和精神的衰老。
6.2.6 照顾管理
6.2.6.1 老年社会工作者综合评估老年人的需求,并计划、统筹、监督、再评估和改进服务,实现对老年人持续、全面的照顾。
6.2.6.2 主要适用于需要长期照护的老年人,以及具有多重问题和复杂需求的老年人。
7 服务流程
7.1 接案
老年社会工作者在接案过程中应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收集老年人资料;
——了解老年人的问题和需要,决定是否需要紧急介入;
——评估老年人的问题解决是否在老年社会工作者的能力范围和机构能力范围内,必要时予以转介;
——与老年人或主要照顾者建立专业关系。
7.2 预估
老年社会工作者在预估过程中应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优先评估老年人面临的风险,如健康、受虐、抑郁、自杀等;
——根据实际情况,协调进行跨专业、综合性评估,包括老年人的问题、需求和资源状况等;
——与老年人共同决定解决问题的优先次序。
7.3 计划
老年社会工作者在计划过程中应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邀请老年人及其家庭参与服务计划制定;
——设定服务计划的目的和目标;
——目标的制定应符合具体、可衡量、可达成、可评估、有时限的SMART原则;
——制定介入策略、行动步骤及进度安排;
——拟定预期存在的困难、风险及其应对策略和预案;
——明确社会工作者、老年人和照顾者各自的任务和角色;
——制定过程评估和成效评估计划及指标;
——拟定服务所需的人力、经费、设备设施等资源保障。
7.4 介入
老年社会工作者在介入过程中应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促使老年人、家庭及相关人员学会运用现有资源;
——对老年人与环境产生的冲突进行调解;
——运用各种能够影响老年人改变的力量帮助老年人实现积极的改变;
——采用优势视角,鼓励和协助老年人发挥潜能:
——注意发掘和运用老年人所在社区或机构的资源;
——协调和链接各种老年人服务的资源和系统;
——促进老年人所处的环境的改善;
——促进老年人政策的改善。
7.5 评估
老年社会工作者在评估过程中要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服务计划中制定的过程评估和成效评估计划开展评估;
——采取多种方式收集和分析与服务相关的资料,包括客观资料、主观感受与评价等;
——撰写评估报告。
7.6 结案
老年社会工作者在结案过程中应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服务效果和具体情况确定能否结案;
——巩固老年人及所处环境已有的改变;
——增强老年人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信心;
——避免或妥善处理因结案产生的负面情绪;
——结案后提供跟进服务。
8 服务管理
8.1 质量管理
8.1.1 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
服务机构应建立老年社会工作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老年社会工作服务质量方针;
——老年社会工作服务质量目标;
——老年社会工作服务职责和权限。
8.1.2 服务质量过程控制
8.1.2.1 老年社会工作服务过程应严格按照老年社会工作服务流程和质量手册开展服务。
8.1.2.2 老年社会工作者应识别、分析对服务质量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过程,并加以控制。
8.1.2.3 及时、准确、系统记录服务情况。
8.1.3 服务成效评估
老年社会工作服务成效评估工作按MZ/T 059-2014规定执行。
8.2 督导制度
服务机构应建立督导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督导者的资格、督导对象;
——督导者的职责和权利;
——督导工作内容、流程;
——督导过程记录;
——督导工作评估。
8.3 风险管理
8.3.1 风险管理制度
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老年社会工作服务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识别风险,确定何种风险可能会对老年社会工作服务产生影响,量化不确定性的程度和每个风险可能造成损失的程度;
——控制风险,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预案和应急方案,编制多个备选的方案,并明确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对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所面临的风险做好充分的准备;
——规避风险,在既定目标不变的情况下,改变方案的实施路径,消除特定的风险因素。
8.3.2 风险预案
老年社会工作者应在服务策划时一并制订风险预案,对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人员、技术、装备、设施设备、物资、处置方法及其指挥与协调等预先做出具体安排。
8.3.3 应急处置
老年社会工作者应根据风险的类型及影响程度,采取以下处置策略:
——回避风险:对不可控制的风险应采取回避措施,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所有的服务活动要在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减少风险:对于无法简单回避的风险,设法减少风险。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及时与服务各方沟通,获取支持、配合和理解;
——转移风险:把部分风险分散出去,可购买老年人意外保险及公共责任险;
——接受风险: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从事服务,承担风险。
8.4 投诉与争议处置
8.4.1 服务机构应建立服务投诉与争议处置制度。
8.4.2 服务机构应建立畅通的渠道,收集与服务质量相关的投诉和改进建议。
8.4.3 服务机构和老年社会工作者对收到的投诉和建议应及时予以回应和反馈。
8.4.4 服务机构和老年社会工作者根据意见和建议,采取有效措施,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9 人员要求
9.1 老年社会工作者
9.1.1 老年社会工作者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获得国家颁发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具备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9.1.2 老年社会工作者在开展具体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要求:
——掌握涉及老年人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具备开展老年社会工作服务所需的老年学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服务能力;
——推动多学科合作,与其他专业人士相互尊重、共享信息并有效沟通。
9.1.3 老年社会工作者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养老机构、城乡社区应根据服务对象的数量、自理能力的高低、服务的类型、服务的复杂性等因素进行人员配备;——城镇养老机构每200名老年人应配备一名老年社会工作者,农村养老机构可参考上述标准配备;
——城市社区中每1000名老年人应配备一名以上的老年社会工作者,不满1000人的可多个社区配备一名老年社会工作者,农村社区可参考上述标准配备。
9.2 为老服务志愿者
9.2.1 应建立志愿者服务管理制度,做好志愿者的登记、培训、记录、激励、评价等工作。
9.2.2 建立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联动机制,根据服务需要招募符合资质的志愿者,协助社会工作者开展老年社会工作服务。
10 服务保障
10.1 设施设备
10.1.1 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应具有必要的个案工作室、小组工作室、多功能活动室等。
10.1.2 在养老机构中开展的社会工作服务其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应符合GB/T 29353-2012中7.1和7.2的规定。
10.2 信息化建设
10.2.1 服务机构应将老年社会工作服务相关信息纳入信息化系统建设或规划;
10.2.2 运用信息技术,对老年人、志愿者及社会工作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进行系统化的管理;
10.2.3 应建立老年社会工作服务数据库,定期开展服务数据统计分析,并用于服务成效评价及社会工作研究与相关决策;
10.2.4 应做好老年社会工作服务信息保密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10.3 服务档案管理
10.3.1 应建立老年社会工作服务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档案的归档范围及要求、档案移交、档案储存及保管、档案的借阅、档案销毁、档案保密等内容。
10.3.2 应建立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服务档案管理室,并指定专人负责服务档案管理工作。
10.3.3 应对老年社会工作服务过程的资料进行及时归档,主要包括:
——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包括老年人的基本信息、服务受理和评估记录、服务资质证明等;
——服务过程的记录,包括个案、小组、社区服务等相关服务记录;
——服务质量监控记录,包括考核情况、服务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服务计划调整情况等;
——服务转介和跟踪记录,包括服务转介情况及跟踪回访情况记录。
参考文献
[1]MZ 008-200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2]MZ/T 032-201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规定
[3]MZ/T 039-2013 老年人能力评估
[4]《联合国老年人原则》1991-12-16 联合国大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6]《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7]《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
[8]《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2006-07-20人事部民政部
[9]《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 2009-09-07 民政部
[10]《志愿服务记录办法》2012-10-23 民政部
[11]《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 2012-12-28 民政部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
(2015年5月4日 民发〔2015〕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促进构建现代社会救助体系,发展专业社会工作,现就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社会工作是一种遵循助人自助价值理念,运用专业知识与方法协助服务对象舒缓心理压力、提升发展能力、增强社会功能、建立支持网络、改善生活境况的专业性社会服务活动。社会救助领域是社会工作的重要服务领域,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是构建现代社会救助体系的必然要求。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结构的深刻调整,我国基本民生保障的形势与任务发生了新变化,单纯依靠政府提供物质资金的救助方式,已难以有效满足社会救助对象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无法有效化解因社会救助对象心理行为偏差引发的个体和社会问题,迫切需要创新社会救助及其服务提供的内涵、理念与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广泛参与社会救助,建立健全物质资金帮扶与心理社会支持相结合、基本救助服务与专业化个性化服务相补充、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衔接的新型社会救助服务模式。近些年来,很多地方在发展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看,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基础还比较薄弱,存在思想认识不够、人才队伍与服务机构数量与能力不足、可及范围和受益人群有限、支持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与构建现代社会救助体系的客观需要和社会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各地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与紧迫感,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深入探索,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
二、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适应创新社会治理、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以回应社会救助对象服务需求为根本,以深化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为核心,以建立健全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加强人才队伍与服务机构建设为基础,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为促进构建现代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坚持立足需求、务求实效,从社会救助对象服务需求出发构建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制度,设计、组织和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确保社会救助对象服务需求得到及时回应与有效满足;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履行宏观规划、政策引导、资金投入、监督管理等职责,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依法介入社会救助领域;坚持专业引领、创新发展,深入推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与方法的普及应用,积极创造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的有利条件,不断提升社会救助的专业化水平。
(三)主要目标。建立健全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的政策制度,逐步形成协调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根据社会救助领域的实际需要,培养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发展一批数量充足、服务专业、群众认可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可持续发展的支持保障体系。争取到2020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广泛参与社会救助,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普遍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与方法的局面初步形成,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的可及范围和受益人群显著扩大,专业作用和服务效果不断增强。
三、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的任务与路径
(一)明确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内容。根据社会救助领域特点和社会救助对象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工作服务:(1)开展社会融入服务,帮助救助对象调节家庭和社会关系,消除社会歧视,重构社会支持网络,更好地适应社区和社会环境;(2)开展能力提升服务,帮助救助对象及其家庭转变思想观念,发掘自身潜能,学习谋生技能,发展生计项目,消除救助依赖;(3)开展心理疏导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抚慰消极和敌视情绪、缓解心理压力、矫正不良行为,改变负面看法,建立积极乐观上进的心态;(4)开展资源链接服务,帮助救助对象链接生活、就学、就业、医疗等方面的政府资源与社会资源,组织其他专业力量和志愿者为救助对象提供服务,最大限度地弥补政府资源的不足;(5)开展宣传倡导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更加详细、全面地了解政府的社会救助政策,及时、有效地向政府反馈社会救助政策执行的成效与不足,建立健全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信息沟通网络,推动完善社会救助政策。
(二)完善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工作服务需求发现报告机制。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参与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服务需求分析等具体社会救助管理与服务事务,使社会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得到客观评估和及时响应,为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救助提供科学依据。建立健全社会工作服务承接机制。在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民政所、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站等基层公共服务平台配备使用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救助管理与服务机构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发展一批治理规范、服务专业、群众认可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协作联动机制,不断夯实社会工作服务的承接平台,扩大社会工作服务的覆盖范围。建立健全社会工作服务转介机制。明确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社会救助管理与服务机构中有关经办人员参与社会工作服务的职责,对有社会工作服务需求的社会救助对象,依程序转介给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根据社会救助对象实际情况分类提供综合性或专门化服务,使社会救助对象的需求得到全面有效回应。
(三)强化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评估。构建政府部门、服务对象、专业机构等协同配合的服务评估模式,从行政监管、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多个方面对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进行综合评估,保证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的职业化、专业性、规范化发展方向。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规范立项评估和绩效评估程序,对申请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的机构,从专业资质、内部治理、人才资源等维度进行第三方立项评估;建立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对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综合成效进行客观评估,加强绩效评估结果的反馈应用。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自觉做好自我评估,树立质量管理意识,建立专业督导机制,不断提升参与和承接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水平。
四、切实加强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的支持保障
(一)加大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投入力度。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196号),将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逐步加大政府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构建多元化的经费保障机制。
(二)推进社会救助领域工作人员教育培训。依托各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有关干部培训计划,发挥高校院所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的资源优势,对基层社区有关工作人员和社会救助管理与服务机构干部职工开展大规模、分层次、分类别的社会工作培训;鼓励基层社区有关工作人员和社会救助领域干部职工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和社会工作学历学位教育,提升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与方法开展社会救助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实际能力;通过购买服务、公开招聘、挂职锻炼等方式,逐步扩大基层社区和社会救助管理与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的数量;加大社会救助政策、知识与方法在社会工作学历学位教育、在职在岗培训和职业水平评价中的内容比重。
(三)加强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研究宣传。总结提炼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的经验模式,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做法,研究解决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中的困难问题,逐步构建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体系。依托各类新闻媒体和社会救助宣传载体,对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的政策制度、经验做法、优秀事迹开展持续深入的宣传,加大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与方法的宣传普及力度,积极营造关心、理解、支持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的社会氛围。
(四)开展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试点。按照试点先行、统筹推进的原则,选择一批社会工作发展基础条件好、社会救助对象多、服务需求急迫的地区和单位开展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试点,积极总结经验、探索模式、创新方法,在试点基础上创建一批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示范地区和单位,发挥其典型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逐步推动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由点及面深入发展。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2014年4月9日 民发〔2014〕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发挥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吸纳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社会工作服务,创新社会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链接等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挥作用的重要平台,是整合社会工作资源、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载体,是承接政府社会服务职能的重要依托。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对于加强现代社会组织建设、促进转变政府职能、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建立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通知》(民发〔2009〕145号)发布以来,各级民政部门立足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实践,扶持发展了一批管理规范、服务专业、作用明显、公信力强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有力推动了社会工作事业发展,较好回应了人民群众服务需求,促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但从总体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依然存在规模较小、服务能力不足、扶持力度不大、规范管理不够等问题,与人民群众需求和社会发展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胆探索,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
二、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参与要求,以满足人民群众社会工作服务需求为根本,以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为重点,以建立健全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为保障,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为繁荣发展社会工作事业、提升社会治理与服务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积极扶持、规范发展,将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纳入社会组织建设管理之中,加快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引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优先扶持发展满足重点人群和重点领域服务需求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点带面逐步壮大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规模、优化发展布局。坚持改革创新、整合资源,按照社会组织体制改革方向,着力破解制约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瓶颈问题,有效整合各方资源,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
(三)主要目标。建立健全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制度,逐步形成协调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登记服务和监督管理措施,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登记成立和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促进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发展;加快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支持保障体系。到2020年,在全国发展8万家管理规范、服务专业、作用明显、公信力强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有效承接政府社会服务职能,满足人民群众专业化、个性化的社会工作服务需求。
三、完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一)改进登记方式。成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专职工作人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章程中应明确社会工作服务宗旨、范围和方式。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鼓励有条件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规模化、综合化发展,面向城乡基层设立社会工作服务站点。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积极引导发展、严格依法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履行章程、开展活动、使用资金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年度检查、社会评估、绩效评价、信用建设等监督管理手段。对违反章程开展活动、骗取或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捐赠资金、公布虚假失实信息、侵害服务对象权益等行为要严肃依法惩处,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行业退出机制。深入做好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和资源支持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评估工作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
(三)推动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制度,督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组织机构、年报公告、财务收支、捐资使用、服务内容、奖惩情况等重要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树立良好社会公信力。依托各级社会组织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信息公开与注册登记、申请项目、吸引捐赠的有机衔接,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认可与支持。
四、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建设
(一)进一步增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内部治理能力。督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恪守民间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为杠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升战略谋划、项目运作、资源整合、创新发展和组织管理能力。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主动拓宽资金来源,积极争取企业、基金会和社会各界资助,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增强资金计划、分配与使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加快培养一批具有社会使命感、掌握现代组织管理知识、拥有丰富管理经验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人才以及具有扎实理论知识和丰富实务经验、能够指导解决复杂专业问题、引导推动社会工作服务人才成长发展的专业督导人才。
(二)着力提升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水平。加强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情况的指导、监督与反馈,逐步优化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区域布局、业务结构和服务功能。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成效评估指标体系,为评价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情况、提升服务水平提供科学依据。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一线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鼓励其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结合群众需求和自身优势特点加强服务品牌建设,形成一批社会认可、特色鲜明、具有示范指导作用的优秀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习实训任务,积极引导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就业创业、建功立业。
(三)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联系志愿者制度。以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平台,深入做好志愿者的招募注册、组织管理、培训指导和服务记录工作,鼓励志愿者长期参加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有关活动,通过自学、考试等方式转化提升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通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义工)的互动,引领提升志愿服务的专业化、组织化水平,丰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拓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范围,增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效果。
(四)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党群组织建设。按照现代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要求,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基层党组织,逐步实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党组织全覆盖,支持有条件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共青团、工会、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团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的服务维权作用,确保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正确发展方向。
五、切实发挥社会工作行业组织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功能作用
(一)支持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发展。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要求,加大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扶持发展力度,将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对象范围。加强对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管理与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在行业中起骨干作用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组建、发展行业组织。积极探索在社会工作行业组织中引入竞争机制,不断提升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
(二)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行业自律。指导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行业自律制度,制定并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开展行业评比奖励和质量认证等活动,规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行为、增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信力。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将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资质核查、信息统计、教育培训等日常管理事务委托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承担,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中的前置和基础作用,推动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有机结合。
(三)积极做好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行业服务。社会工作行业组织要主动加强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诉求,提出行业发展意见和建议。要积极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政策咨询、规划指导、项目推介、信息发布、权益维护、能力建设、合作交流等服务,增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之间以及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与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争取有力支持。
六、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支持保障体系
(一)加快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积极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备、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机构管理服务能力与成效等情况作为政府购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的重要依据。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程序,除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岗位,原则上均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竞争性购买,公平对待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严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资质条件,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评价结果反馈应用与奖惩机制,确保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依法依约提供服务。积极发展社会工作专业评估与咨询服务机构,为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二)加大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力度。实施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建设工程,通过整合现有资源或新建等方式,到2020年建立50个国家级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各地要积极推动本地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建设,优先孵化以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特殊困难人群、受灾群众等为重点服务对象和以婚姻家庭、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矫治帮教、卫生医疗、人口服务、应急处置等为重点服务领域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扶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专项资金,通过公益创投、补贴奖励、提供场所、减免费用等多种方式,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启动成立和初期运作。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面向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放公共和社会资源,支持其以社区为平台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降低其运行管理和提供服务成本。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引进落户、薪酬保障、职业发展、表彰奖励等方面的激励措施,充分调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专业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工作院校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社会工作专业教师创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积极引导志愿者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按照注册登记条件成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鼓励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资方式创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设立基金、提供场所、项目合作、专业扶持等多种方式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
七、加强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将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作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任务,纳入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与支持。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政策创制和统筹协调,制定本地区实施意见,出台落实措施,建立健全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加大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经费投入。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逐步扩大财政资金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支持规模和范围。加大民政部门留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支持力度,扶持壮大群众急需、具有发展潜力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逐步形成多元化、稳定化、制度化的经费保障机制。
(三)营造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社会环境。要加强各类社会工作宣传载体建设,围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制度、优秀典型、先进事迹,开展深入持续的社会宣传,着力突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保障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专业功能和服务成效。积极开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研究、交流与合作,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困难问题,促进理论与实践发展。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优秀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有关专业人才进行多种形式的表彰奖励,大力营造关心、理解、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
(2013年12月27日 民发〔2013〕216号)
为加强我国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推进志愿服务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发展,现将《中国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纲要(2013-2020年)》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纲要(2013-2020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党的十八大关于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国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制定本纲要。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
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志愿者是不以获取物质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智力、体力和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人。社会服务志愿者是指以满足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困难群体的生活需求,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目标,在社区建设、社会福利、公益慈善、社会救助、优待抚恤、减灾救灾、健康卫生等社会服务领域提供公益服务的人员,是志愿者队伍的中坚力量。大力推进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是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发展社会事业、完善社会功能的有效举措;是激发奉献精神、陶冶思想情操、提高道德素质、形成良好社会风尚的内在要求;是满足群众需求、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积极倡导、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推动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与热情参与下,我国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政策环境不断完善,队伍规模不断壮大,发展平台不断夯实,基础保障不断加强,服务活动不断丰富;志愿服务逐步覆盖城乡社区建设、敬老扶幼助残、抢险救灾减灾、社会公益慈善等众多服务领域,在提高群众生活水平、助推城乡社会建设、发展社会服务、创新社会治理、提高社会文明素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体看,当前我国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基础还比较薄弱,还存在着政策法规体系不够完善、公众参与志愿服务氛围不够浓厚、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数量不足、志愿者素质有待提高和志愿服务缺乏稳定经费保障等问题,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相比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
当前,我国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迎来重要的发展机遇。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为进一步推进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提供了政治保证;民生保障、社会治理对志愿服务的迫切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服务的巨大需求,为进一步推进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提供了强大动力;经济的持续增长,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参与志愿服务、履行社会责任意识的不断增强、热情的日益高涨,为进一步推进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在长期的实践中,各地创新探索的丰富的志愿服务经验,为进一步推进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奠定了实践基础。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抓住机遇,迎难而上,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推进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服务需求,主动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健全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为目标,以扩大队伍规模、提高队伍素质为重点,以制度化建设为保障,加快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长期稳定、服务规范的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为发展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加强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凝聚强大社会力量。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要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愿望出发,以满足服务对象的社会服务需求为根本,把服务他人、服务社会与实现个人价值有机结合,使社会公众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实现自身发展。
2.广泛动员,自愿参与。广泛宣传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营造志愿服务氛围,不断激发公民的道义、良知、爱心和社会责任感,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志愿服务。
3.讲求实效,鼓励创新。树立成效意识,用实际效果作为衡量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标准。鼓励各地各领域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发展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的新机制、新方式。
4.统筹协调,合力发展。加强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规划、管理和协调,充分调动各方面志愿服务力量,形成推进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的合力。
(三)总体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社会服务志愿者法规、政策、制度体系,畅通志愿者参与社会服务的渠道,夯实志愿者参与社会服务的基础,营造人人愿为、人人能为、时时可为的社会服务志愿者发展环境,使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的数量、质量与结构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满足社会成员尤其是困难群体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
——队伍规模不断扩大。到2020年,注册社会服务志愿者占居民总数的比例达到10%。
——能力素质不断提升。具有专业特长的社会服务志愿者不断增多,能开展专业社会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不断涌现,志愿者的服务理念不断强化,服务知识不断丰富,服务技能不断增强,服务方法不断完善。
——队伍结构不断优化。社会服务志愿者群体覆盖社会各类人群,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的区域结构、城乡结构、领域结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不断优化。
——发展环境不断改善。社会服务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管理、考核、评价、激励、保障等方面政策制度不断健全,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全面建立,志愿服务网络进一步拓展,志愿服务组织布局更加合理、治理更加科学、作用更加突出。
——服务效益不断增强。志愿服务时间逐步增加,志愿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志愿服务更加规范、科学,志愿者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不断提高,志愿服务在改善社会福利、开展社会救助、完善社会保障、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文明的成效更加明显。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招募注册。
1.规范人员招募。建立经常性招募与应急性招募相结合、社会化招募和组织化招募并举的招募机制,规范志愿者招募组织资质、招募信息发布、招募工作流程,吸引各阶层、各职业、各年龄段人员自觉自愿加入社会志愿服务。
2.实施注册管理。全面推行社会服务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鼓励参加志愿服务人员登记成为注册志愿者。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开展社会服务志愿者注册,有效整合现有注册服务资源,实现各领域志愿者信息注册系统有机衔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二)深化教育培训。
1.完善培训体系。实施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能力提升工程,以加强社会服务志愿者能力建设为根本,将志愿服务基础培训和特定专业知识技能培训相结合,志愿者初次培训、阶段性培训和临时性培训相衔接,逐步建立健全志愿者分级分类培训体系。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利用自身优势,针对当前社会急需和群众急盼,重点加大为老服务、扶幼助残、扶贫帮困、减灾救灾、社区服务等领域志愿者培训力度,逐步提高志愿者专业服务水平。
2.加强基础建设。支持各地依托高等院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建立社会服务志愿者培训基地,研究开发社会服务志愿者培训课程与教材,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理论型与实务型相结合的师资队伍,不断创新培训方式,加强培训质量评估,提升培训效果。
(三)加强记录管理。
1.规范服务记录。深化志愿服务记录试点,全面建立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规范志愿服务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志愿服务记录行为,建立专人负责、流程规范、监管严格的工作机制,将志愿服务记录贯穿于社会服务志愿者管理与服务全过程。推动各地将志愿服务记录与社会服务志愿者使用、培训、评价、保障、奖励挂钩,完善志愿服务记录运用机制。
2.强化服务管理。引导志愿者参与组织化、规范化、常态化志愿服务活动。建立社会服务志愿者使用主体和使用过程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使用社会服务志愿者的行为。按照专业特长、服务意向、服务区域等分类管理社会服务志愿者,逐步健全志愿服务供需对接机制和志愿者配置机制,实现服务需求与供给的无缝对接、志愿者与服务岗位的最佳匹配。
(四)完善评价激励。
1.完善评价机制。建立志愿服务统计体系和志愿服务成效评估体系。完善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指标的社会服务志愿者评价制度。培育志愿服务评估监督机构。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充分发挥评价机制在促进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发展社会志愿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2.健全激励保障。完善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社会服务志愿者表彰激励机制。鼓励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对优秀志愿者和优秀志愿服务组织进行表彰奖励。建立志愿服务记录与志愿者升学、就业、享受社会服务挂钩制度,鼓励有关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人员,鼓励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机构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人员提供优惠与优先服务。推动建立志愿者保险制度,明确志愿者保险的责任主体、涉险范围和风险承担机制,为志愿者参与社会服务解除后顾之忧。实施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建设工程,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时间储蓄与回馈制度,形成志愿服务互助循环发展机制。
(五)加快平台建设。
1.支持组织发展。鼓励各地简化登记程序、降低登记门槛、放宽登记条件、加快成立各类行业性、专业性志愿服务组织,建构覆盖面广、服务能力强的社会志愿服务网络体系。实施志愿服务组织孵化工程,鼓励支持各地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孵化基地,为进驻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等基本民生领域的志愿服务组织优先提供项目开发、能力培养、合作交流等服务。扶持发展一批富有特色、治理规范、服务优良、作用明显的志愿服务组织。
2.加快信息化建设。要改善志愿服务管理设施,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优化管理与服务流程,创新志愿服务记录手段,促进志愿服务供需有效对接。加强中华志愿服务网和全国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全国志愿者基础信息管理和志愿者数据交换与共享平台,逐步整合全国志愿者和志愿服务信息资源,不断提高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科学化、信息化水平。
(六)推进服务开展。
1.推进基地建设。鼓励广大城乡社区和社会服务机构设立志愿者服务站,配备志愿服务标识和必要工作设施。加快建设有专职人员、有稳定服务岗位或服务项目的规范化志愿服务基地,为人民群众参与和接受志愿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2.加强项目开发。建立健全志愿服务项目化运作机制。鼓励各地立足实际,紧贴民生需求,自主开发灵活多样、社会认同度高的志愿服务项目,为社会公众提供“菜单式”志愿服务,增强志愿服务的实效性和影响力。
3.建立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组建团队、发现需求、规范服务、拓展项目、培训策划等方面专业优势,形成社会工作者引领志愿者、志愿者协助社会工作者的服务格局。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推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志愿者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进一步丰富社会服务人才资源,拓展社会服务范围,增强社会服务效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三级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工作体系,形成党政领导、民政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将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纳入当地社会发展成果评价体系,按照队伍建设、活动开展、社会效益与经济价值等指标,对社会服务领域志愿服务成效进行考核。
(二)加大经费投入。各地要将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和志愿服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支持力度。要建立政府购买、资助志愿服务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和公民个人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资助,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筹资机制。要加强和规范志愿服务资金管理,严格财务和审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完善政策制度。积极推动志愿服务立法工作,为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制定和完善社会服务志愿者支持、保障与奖励政策,为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四)加强研究宣传。推动政府部门、志愿服务组织与科研机构互动合作,深入开展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志愿服务发展规律和志愿服务标准化建设研究。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博客、论坛、微博、微信等互联网新媒体作用,大力宣传社会服务志愿者感人事迹,总结推广各地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成功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社会志愿服务的良好环境。
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
(2012年12月28日 民发〔2012〕2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保证社会工作者正确履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应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第四条 社会工作者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以人为本、助人自助专业理念,热爱本职工作,以高度的责任心,正确处理与服务对象、同事、机构、专业及社会的关系。
第二章 尊重服务对象全心全意服务
第五条 社会工作者应以服务对象的正当需求为出发点,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最大程度地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社会工作者应平等对待和接纳服务对象,不因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社会地位、教育程度、身体状况、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因素而区别对待。
第七条 社会工作者应尊重服务对象知情权,确保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了解自身和机构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获得服务的情况和可能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八条 社会工作者应在不违反法律、不妨碍他人正当权益的前提下,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对在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资料予以保密。
第九条 社会工作者应培养服务对象自我决定的能力,尊重和保障服务对象对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决定进行表达和选择的权利。
第十条 社会工作者不得利用与服务对象的专业关系,谋取私人利益或其他不当利益,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信任支持同事促进共同成长
第十一条 社会工作者应与同事建立平等互信的工作关系。
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者应主动与同事分享知识、经验、技能,互相促进,共同成长。有责任在必要时协助同事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接受转介的工作。
第十三条 社会工作者应尊重其他社会工作者、专业人士和志愿者不同的意见及工作方法。任何建议、批评及冲突都应以负责任、建设性的态度沟通和解决。
第十四条 社会工作者应相互督促支持,对同事违反专业要求的言行予以提醒,对同事受到与事实不符的投诉予以澄清。
第四章 践行专业使命促进机构发展
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者应认同机构使命和发展目标,遵守机构规章制度,按照机构赋予的职责开展专业服务。
第十六条 社会工作者应积极维护机构的形象和声誉,在发表公开言论或进行公开活动时,应表明自己代表的是个人还是机构。
第十七条 社会工作者应致力于推动机构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使命和价值观,促进机构成长、参与机构管理,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章 提升专业能力维护专业形象
第十八条 社会工作者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应诚实、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