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统计台账的管理

第三章 民政 统计台账的 管理

第十一条 民政统计台账在统一格式、统一软件下实施,由各省、地、县统计人员用计算机进行专门管理,乡镇的统计资料由民政助理员统一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县以上的民政部门都要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要实行民政统计台账的计算机管理。

第十三条 基层民政部门对民政统计台卡、台账实行软盘和纸质形式同时保存,上级民政部门可只保留纸质台账和软盘形式的台卡、台账。

第十四条 民政统计台卡、台账按民政统计报表逐级汇总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