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公开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每年3月底前,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向本省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每年4月1日前,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本省份使用中央补助地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情况上报民政部。每年6月底前,民政部应当将上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向社会公告。(https://www.daowen.com)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使用和管理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