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制定补助标准,规范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助资金拨付程序

科学制定补助标准, 规范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助资金拨付程序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2007年,在对试点城市参保居民普遍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原则上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原则上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困难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基本医疗需求、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认真分析测算,科学合理地制定对困难居民的具体补助标准。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和补助标准,足额安排城市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补助资金。补助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的资金,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城市医疗救助”项下,并通过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及时划拨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账。中央财政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补助金额,根据审定后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城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居民人数和中央补助标准核定,通过城市医疗救助专项转移支付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