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食品、应急、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楼道、食堂、观察室以及儿童康复、教育等区域安装具有存储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载有特殊、重要资料的存储介质应当归档保存。
第三十四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值班人员应当熟知机构内抚养儿童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在交接班时重点交接患病等特殊状况儿童。(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十五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第三十六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儿童用餐安全卫生、营养健康。
儿童福利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市场监管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儿童福利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以及外购预包装食品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食品留样备查。
第三十七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制定疫情、火灾、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使用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孤儿基本生活费等专项经费。
第三十九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儿童个人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第四十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采集并录入儿童的基本情况及重要医疗、康复、教育等信息,并定期更新数据。
第四十一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岗位。从事医疗卫生等准入类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鼓励其他专业人员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十二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鼓励、支持工作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或者职称评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妥善解决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资及福利待遇。
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着装应当整洁、统一。
第四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与境外组织开展活动和合作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