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各地要制订计划,按照部里下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函〔2005〕24号)的要求,结合今年的年度检查工作,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分期分批地完成章程的修订工作。通过规范章程,帮助民办非企业单位树立自律意识、不断完善自律机制,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建设、规章制度建设、民主决策机制建设等内容,达到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身素质和活动能力,从制度上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章程开展活动。(https://www.daowen.com)
(二)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基本要求是,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参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网站或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将重大活动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向社会披露。有条件的地方,也可要求在市、县(区)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有较大影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增加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
(三)开展提供优质服务、真情回报社会等多种形式的主题公益活动,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特别是不同类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情况,制订措施和规划,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自身能力,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及广大群众,免费(或以成本为最高收费标准)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服务活动,树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益形象。同时,要全面推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承诺制,借助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强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责任,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为,全面提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形象。
(四)建立健全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制度。登记管理机关要做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培训工作,帮助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关财务制度,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
(五)坚决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监管,发动群众举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各地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