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知

关于 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知

(2010121日 民发〔2010〕16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政府民政厅(局)、司法厅(局)、法制办公室: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胡锦涛主席同日签署第三十七号主席令,颁布实施。为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好《村委会组织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