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设施设备
5.1 儿童居室
5.1.1 分婴儿室和儿童室。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
5.1.2 根据儿童的实际需要,配备居室设施,应配设:儿童单人床、床头柜、衣柜、衣架、毛巾架、褥子、薄被、厚被、毛巾被、床单、被罩、枕芯、枕套、枕巾、便盆、尿壶、废纸桶、床头牌等。
5.1.3 室内家具、各种设备应无尖角凸出部分。
5.2 饭厅应配设儿童餐桌、坐椅、时钟、公告栏、废纸桶、窗帘、消毒柜、洗漱池、防蝇设备等。
5.3 洗手间及浴室应配备安装在墙上的尿池、坐便器、卫生纸、卫生纸专用夹、废纸桶、淋浴器、坐浴盆或浴池、防滑的浴池垫和淋浴垫、浴室温度计、抽气扇等。
5.4 婴幼儿配奶室应配备消毒柜、电冰箱、热源、配奶用具等。
5.5 设有儿童专用的卫生间。儿童卫生间应配备淋浴器、取暖设备、大小便器、废纸桶、洗手池、窗帘等。
5.6 有必备的洗衣设备。应有洗衣机、熨斗等。
5.7 有供儿童游戏、学习用的活动场所、教室、图书室及相应设备。
5.8 有配置了适合残疾儿童运动、康复、作业治疗和语言训练的器械和设备的康复室和健身场所。(https://www.daowen.com)
5.9 有接待来访人员的场所,接待室配备桌椅、纸笔及相关介绍资料。
5.10 室外活动场所达到150平方米,绿化面积达到60%。
5.11 公共区域应设有明显标志,方便识别。
5.12 有1部可供自费寄养儿童使用的公用电话。
5.13 必须根据儿童健康情况,准备足够的医疗设备和物资,应有吸氧装置、灭菌设备、婴儿保温箱、急救箱、输液设备、吸痰器、药品柜、电冰箱等。能处理儿童常见病、多发病,能开展应急处理以及转院过程中的医护工作。不设医务室或相关医疗力量不足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应与有一定资质的医院签订医疗合同,合同医院必须具备处理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内各种突发性疾病和其他紧急情况的能力并能够承担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日常诊疗任务。
5.14 及时解决消防、照明、报警、通讯、取暖、降温、排污等设施和生活设备出现的问题,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证其随时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5.15 保证水、电供应,冬季室温不低于16℃,夏季不超过28℃。
5.16 生活环境安静、清洁、优美、居室物品放置有序,顶棚、玻璃、墙面、地面、桌面、窗台洁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