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关于社会组织统一代码重错码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定期发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月报》,并以社会组织统一代码系统中的数据为准,通报各地社会组织统一代码的重错码情况。各地要对通报的社会组织错误信息进行勘误校核,提高数据质量。
根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32100-2015),统一代码含有校验码(根据校验公式自动生成),各地不得手工改动社会组织统一代码,以免回传后入库校验时出现校验错误。因操作失误导致社会组织类别(如社会团体赋码“51”赋成“52”)不符合编码规则的,或校验出现错码的,应予纠正。
针对个别地方在《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已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理方式的通知》(民办函〔2016〕52号)下发前,对存量社会组织不加区分完全以新主体标识码赋码的情况,由相关地方民政部门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代码数据服务部门及相关代码应用部门协商解决,降低重错码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