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五章 日常 管理

第十五条 各类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必须接受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授权单位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日常管理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审查社会团体常设机构的设立和人员编制;

(二)审查其领导人的人选和内部人事制度;

(三)审查其经费预、决算制度;

(四)汇总编报和下达社会团体常设机构的劳动工资计划;

(五)布置和安排义务献血、义务绿化等社会工作;

(六)其他。

第十七条 具有业务协调和部分行业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其日常管理由对外经济贸易部直接负责。

第十八条 不具有业务协调和行业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团体,其日常管理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授权有关发起单位或常设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对外经济贸易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应将其负责的日常管理事项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