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设要求

建设要求

(一)规划计划。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应采取统一规划、逐步推进、分工负责、县乡实施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应将五保供养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专项建设规划或方案,明确“十一五”时期机构建设的目标任务与总体思路。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部门,制订年度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对县、乡人民政府项目建设单位的指导督促,稳步推进机构建设工作。(https://www.daowen.com)

(二)项目实施。原则上实行项目管理,县、乡人民政府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负责。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小型项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三)资金管理。各级政府安排、筹集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央预算外专项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投入或筹集的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四)质量监督。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筑质量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设项目,要按照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