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
2026年02月05日
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
工作的意见
(2006年1月18日 民发〔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综治办、文明办、编办、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铁道厅(局)、交通厅(局)、卫生厅(局)、团委、妇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综治办、文明办、编办、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务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卫生局、团委、妇联、残联: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政府的关心和重视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得到了健康发展。但是,伴随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出现了人口流动加速、贫富差距加大、家庭问题日益凸现,流浪未成年人数量逐年增加,犯罪率不断上升。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