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原则上不超过十人)。行业协会的理事会成员中,企事业单位的名额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社团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定期听取秘书长工作报告并审议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社团机构是指理事会领导下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以秘书处的形式设立,秘书处内设若干工作部门(简称内设机构);工作机构以工作委员会的形式设立;分支机构以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形式设立。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常设办事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1.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一般不超过5人);秘书长由理事会提名,经建设部党组审核同意,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理事会聘任。
2.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建设部社团办审核并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可内设若干个工作部门。
3.秘书处内设工作部门的领导职数按照核定事业单位中层干部的有关规定,由建设部社团办核定。
第二十三条 社团可根据工作需要,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和工作委员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负责协调、监督、指导分支机构和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分支机构、工作委员会原则上只设主任委员和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四条 社团不得以自身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社团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和常务理事会的批准,不得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
第二十五条 社团投资兴办或入股经济实体,在程序上必须经过建设部社团办的审批,在资金运作上必须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同意,在经营机制上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规范。经济实体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冠以“建设部××企业”的名义。
第二十六条 社团吸收境外,以及港、澳地区的个人或团体作为会员,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的审核同意。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