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类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授权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的事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按其宗旨和组织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

(三)经费收支情况;

(四)其他。

第二十一条 各类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的下列事项须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报告或呈请备案: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安排;(https://www.daowen.com)

(二)代表会议、代表大会或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和活动;

(三)年度的经费预算和决算报告;

(四)常设机构的人事和劳动工资统计;

(五)其他。

第二十二条 经授权负责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日常管理的单位,应加强有关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定期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外经济贸易部对各类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责令其纠正并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查处。